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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广州市审议通过《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》,其中明确规定,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,归国家所有;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,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。这一规定迅速引起社会热议。
据介绍,这一规定并不是刚刚提出。2012年,广州市公安局起草《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》(征求意见稿),其中就提出“失主领回失物时,可以自愿按遗失物品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奖励拾遗者;对无主的失物,政府予以拍卖,按拍卖款10%给予拾遗者。”
该条款曾引发广泛争议,赞同者认为,在市场经济条件下,完全靠道德舆论的力量维持拾金不昧的善行并不太现实,有偿失物招领也不失为一种次优选择。反对者则表示,当拾金不昧需要有偿的时候,它就标志着道德正在沦陷,且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。
尽管备受争议,但此次最终通过的《规定》中还是保留了“拾金不昧奖10%”相关条款。
对此,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骆振辉表示:“从政府层面进行奖励,是因为根据这些年制定出台规定之后的情况,有一些人拾获了物品千方百计找到失主,既然这么主动、这么积极去找到物品的失主,我们也想通过这个方式给予一些奖励。对于拾遗物品的估价,要聘请有资质的公司进行估价。”
拾到失物给予相应的感谢费,这不是只在广州才有的事情,在中国台湾,拾得人对于所有人,可以请求实物价值十分之三之报酬。在英国,付酬是该项遗失物的10%。
那么,这条规定,究竟合不合适、可不可行呢?《公益时报》联合新浪公益、问卷网、凤凰公益推出益调查:广州拟奖励拾金不昧者拾获财物价值10%金额,你怎么看?
(文| 王勇)